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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的共同债务怎么认定?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3-03-17   点击数:0

一、婚前的共同债务怎么认定

  婚前的共同债务认定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债务的范围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有哪些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3.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4.平等均分原则;

  5.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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