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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法定婚龄登记结婚婚姻一定无效吗?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3-08-28   点击数: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那么,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婚姻关系是否一定无效?不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是相对的,在婚姻关系成立时未达法定婚龄,存在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而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已经不具有该事由的,该婚姻由无效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

这是因为婚姻关系为一种既存的社会关系, “婚姻”已成事实,该即成“事实”以向社会辐射出各种关系,如果简单否认这种身份关系,势必对家庭和社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进而言之,婚姻自主权是自然人的一项宪法权利,登记只是一种公示行为,宜允许婚姻的“无效”有条件地转化为有效,即虽然在结婚登记时存在致使婚姻无效的情形,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原来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若当事人在达到法定婚龄之后再向法院起诉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此时婚姻有效,当事人的诉请不会被人民法院支持。

  那么谁有权宣告婚姻关系无效呢?

  在我国,有权宣告婚姻无效的机构是人民法院,除此之外的任何单位(包括婚姻登记机关在内)和个人都无权宣告婚姻无效。无效婚姻虽然欠缺法定要件,但婚姻当事人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而结婚登记又具有确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法定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审查确认才能宣告欠缺法定要件的婚姻关系为无效婚姻。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有两种情况:

 

  (一)人民法院根据婚姻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依法做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二)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经审查发现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确属无效婚姻的,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做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或者离婚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做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婚姻效力未经法院认定,擅自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能构成重婚。登记时存在婚姻无效的情形,不一定构成婚姻无效。若确实存在婚姻无效情形,也应及时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应待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后,再与他人领取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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