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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有哪些情形撤销监护资格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4-16   点击数:0

一、监护人有哪些情形撤销监护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二、申请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的程序是怎样的?

撤销监护人程序有:

1.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

2.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

3.法院作出是否准予撤销监护资格的决定。

三、监护人撤销监护资格后还需要支付抚养费吗?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仍然需要向子女支付抚养费。抚养费应当包括生活费、医疗费以及教育费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抚养费的多少与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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